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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造成损失的职工扣押身份证的行为合法吗?

文档简介: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为工作失误造成单位损失,与单位之间

形成了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有义务赔偿损失。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采取非
法的手段,以扣押证件要求赔偿损失。

2007 年 1 月,大华家具厂雇用蒋某、邓某两位工人,分别从事家具喷漆

和家具装卸工作。经双方商定,订立了劳动合同。蒋某月工资为 1000 元,邓
某月工资为 800 元,合同期限 5 个月。到 6 月份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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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厂老板如数支付了工资,但他紧接着发现蒋某和

邓某二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要求蒋某和邓某以工资款作为赔偿损失费,
鉴于蒋某和邓某等钱急用,暂时无力赔偿,要求二人交出身份证作为抵押,
再赶一个月的工以作赔偿。蒋某和邓某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自己
暂时确实无法支付,要让别人相信,肯定要拿出诚意,于是就把身份证交给
家具厂老板作抵押。蒋某和邓某继续在家具厂干活,但想到自己身份证在别人
手里,总觉得不是很妥当,怕有人拿着身份证做坏事,为此咨询律师。

【问题】大华家具厂对造成损失的职工扣押身份证的做法合法吗?

【义贤律师解答】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因为工作失误造成

单位损失,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有义务赔偿损失。但
是用人单位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以扣押证件要求以一月劳动赔偿损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
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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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律师))

以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要求作为抵

押。 据此,家具厂用居民身份证作抵押物,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家具
厂以扣押身份证强制你们继续工作是违反劳动法律的。2007 年 6 月份,你们
和家具厂的 5 月期合同到期,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在此后,继续在家具厂工作,
就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服装厂不能以索要损失赔偿为由,扣押身份
证,以保证你们提供无偿的劳动。你们就此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以

 

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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