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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 与 合同变更 两个概念探讨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 变更 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

有所谓的 设计变更权 。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

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 100%承包范围通

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 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

为解答上述问题,本文须就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这两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 

    

一、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中明确的一种法律概念,指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

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

工程变更则是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概念。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 FIDIC《土木工程

施工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 版、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07 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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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招标文件》的部分都出现 变更 、 设计变更 、 工程变更 等概念,均有以下涵义:工

程师或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并指令

承包商实施这些变更的工作。

以上标准合同中所提及的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在表面上看起来与合同法的合同变更是一

致的。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做了修改。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把两者

混为一谈。但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同变更程序,任何一

方变更合同必须经对方同意,若工程变更就等于合同变更,那么没承包商的同意业主是无法

进行工程变更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承包商的认可,业主失去了对工程可能发生变化的任何

控制权。这是业主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与项目管理实际相矛盾的。

很显然工程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那么工程变更究竟是什么?有无法律依据工程?

    

二、

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建设项目尤其是土木工程施

工极其复杂:工程结构复杂;空间上固定,具有唯一性;采用期货交易,工期长;受外界因

素影响很大,不利的自然界、社会条件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上述特点给工程的施工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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