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
第一章 总测
第1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
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井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
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 3 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 18 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
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
第 4 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
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 1,2,3 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
六个月,拟领取 4 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第 5 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
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
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 6 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
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 7 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