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公司变更名称,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小章于 2006 年 8 月被 A 公司录用,并与 A 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

合同。2007 年 5 月 A 公司更名为 B 公司,A 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虽
然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 公司成立后,却未与
小章变更劳动合同。小章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2007 年 6 月,小章突然不辞
而别,前往另一家公司工作。这一举动 B 公司在业务管理上十分被动。B 公司
要求小章要求小刘赔偿违约金 10000 元

(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 QQ 群:

173265467)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0000 元。小章认为,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

是 A 公司,A 公司变更为 B 公司,主体已经发生变化,B 公司如果想留任小章
工作,就应该变更原来的合同,或者从新签订劳动合同。可是 B 公司并没有这
样做,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终止。自己可以随时离开,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公司变更名称,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义贤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变更名
称,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小章和 B 公司之间应该如约继续履行合同。小
章认为公司名称变更,则主体变更,不辞而别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是
特定主体间的合同,自签订后,履行义务双方就是特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
订。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
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
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1

事人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另一方也同样受此条款的约束

(新浪微博(@北京义贤

1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第三十三条释义

义贤律所 QQ 群号:173265467             

义贤律所官方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义贤律所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 

分享更多劳动法资料,请发送邮件至

yixianhr@yixianlawyer.com

申请订阅《义贤 HR 法务周刊》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xian law firm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南 路 19 号 时 代 网 络 大 厦
4016

 

  

电 话: (010) 8266 6077     客 服热 线: 400-008-
5151  
义贤官网:www.yixian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