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
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建设(房管)局、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各区消防大队、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杭政办函
〔2010〕162 号),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现就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公
共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程序
为:
1、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需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且施工内容为下列情况之
一:
⑴电梯检验机构出具的《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书》中涉及的要求整改的内容;
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中涉及的要求整改的内容;
⑶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自查发现电梯设施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
的,其施工项目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B33/728-2009
“
” “
”
)中 改造 和 重大维修 的规定。
2、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书面批复。
3、物业服务企业持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的书面批复、业主委员会(社区
居委会)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确认的工程预
算等资料,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4、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预算额拨付
70%的维修费用。
5、工程完工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可出具验收
合格证明。
⑴
“
” “
”
电梯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 合格 或 复检合格 ;
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查后认定已经消除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持验收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及其它规定资料
申请维修费用的余额。
6、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审计的工程决
算额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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