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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

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

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
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

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

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 15 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
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
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

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

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

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
则》(国质检锅〔2003〕251 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