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扣除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吗?
文档简介: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 1994 年《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曹黎明是一私有服装厂职工,2007 年 3 月开始在该厂工作。该厂刚刚
开办,人手不够,经常要求工人加班赶活。曹黎明和工友们从 3 月份至 6 月份,
每月只能休息 1 天。但工厂只发给他们每月 800 元工资。扣除加班加点的工资
报酬外,每月的基本工资只有 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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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 520 元。服装厂老板告诉他们,每月工资
800 元,已经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很多,不可能再给你们调高工资报酬。曹黎明
不知道老板的做法合不合法,向律师提出咨询。
【问题】服装厂老板的做法合法吗?
【义贤律师解答】服装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应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
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规定,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
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于应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的收入项目,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 号)和《关于实施最低
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 号)有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在最低
工资组成之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
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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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
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延
期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在客观上很难计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
之外。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扣除加班工资以后,应该高于最低
工资标准。你所在的服装厂每月支付给你们工资共 800 元,但由于你们在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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