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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

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

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开展杂物电梯的验

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

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

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对在用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

内容,每年进行 1 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

备事故后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进行设

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杂物电梯》

(JG135-2000),并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

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

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

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安装、大修或改造等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

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

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杂物电

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 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

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

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

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