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
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
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
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
式试验:
( 一 ) 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 二 )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
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 三 ) 产品停产1年以上(含 1年)恢复生产的;
( 四 ) 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 五 ) 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2年进行 1
次;
( 六 )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
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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