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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

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

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

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

式试验:

( 一 ) 新产品、新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 二 )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

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 三 ) 产品停产1年以上(含 1年)恢复生产的;

( 四 ) 进口电梯的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 五 ) 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2年进行 1

次;

( 六 )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

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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