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每个地方的暂行办法不同,如东莞市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市奖励
30 万,广东省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省奖励 5 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
珠三角的港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奖励 19 万,还有节能减排的项目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6
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
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
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
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
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
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
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
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
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
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
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
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