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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4.1

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

总体要求

(l

 

)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规范要求。

(2)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
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
合理。
(3)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

 

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 年版)
(1)第 2.1.8 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
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
格证。
(2)第 2.2.9 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
施。
(3)第 2.2.11 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4)第 2.4.5 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宣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