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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7年第13卷第3期  Vol.13 No.3

技术

专题 ( 超声 ) 

Thematic Forum(Ultrasonic)

文章编号:1006-6586(2007)03-0011-05    中图分类号:R445.1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07-01-30
作者简介:李胜利,主任,深圳市妇幼保健医院超声科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广泛,城乡医疗

差别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要求所有医院的医生

都开展同样的胎儿超声检查,应该分多个层次对胎儿

进行检查,因此对我国的超声检查内容和书写规范也

要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目的要求而异,

例如对于广大乡镇基层卫生院或基层计生服务所工作

人员,在仪器条件差,人员缺乏培训的情况下,就不

能和使用高档彩超仪所做的检查情况同等要求。但是

即使在后种情况下,也不能要求在孕早期诊断一些需

在孕晚期才能出现的畸形,也不可能要求每次超声检

查均能对所有胎儿畸形进行排除性诊断。对于胎儿畸

形的检测,应有严格的时间性,不是所有孕周都进行

胎儿畸形检查的。对于一个已临产的孕妇,临床明确

要求仅了解胎位胎先露的情况,如果要求检查者去发

现所有畸形,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超声检查内容和书

写规范应因目的要求而异。我国目前已开始对产科超

声检查人员和机构进行严格的规定,卫生部已出台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对产前诊断进行规范管理。

因此,从我国的医疗具体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产

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以下 4 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暂称之为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对于条

件较差的基层医院,对胎儿进行粗略的生长发育评估,

或在条件较好的医院已进行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

仅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超声检

查。检查内容仅要求进行双顶径、股骨长及腹围的测

量,判断胎儿是否存活,胎盘位置及羊水情况等,这

一层次的超声检查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超声检

查,但对产科临床仍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信息。

第二个层次暂称之为产科常规超声检查,除要求

要完成第一个层次的检查内容外,还应对胎儿主要脏

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四腔心

切面、腹腔内的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对胎儿严

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例如卫生部《产前诊

断技术管理条例》所规定于妊娠 18-24 周应诊断的致死

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的脑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

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

软骨发育不全。检查内容详见附录。

第三个层次暂称之为系统胎儿超声检查,此种检

查要求较高,对超声医师、仪器设备、检查所需的时间、

检查内容、检查时孕周大小均应严格要求,不是所有

超声医师、所有医院都能进行此种超声检查的,这种

类型超声检查,我们建议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

由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进行此项检查,

但并不排斥其他医院进行此种类型的超声检查,通过

这种系统胎儿超声检查,提高胎儿畸形的检出率,降

低严重缺陷胎儿出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这种检查

使用的仪器要求分辨力高,图像清晰,我们推荐最好

用高档彩超检查。

第四个层次暂且称之为针对性超声检查 ( 包括胎儿

超声心动图检查 ),此种检查通常要在前 3 种检查的基

础上才能开展,针对某一特殊要求或目的进行详细检

查。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属此范畴。

由于所接受的检查级别不同,目的不同,收费不

同,要求和内容也不一样,因此作为超声医师有必要

在检查前让患者对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超声的局

限性以及一些注意事项有一个起码的了解,象手术前

胎儿规范化的产前超声检查

李胜利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市妇幼保健医院超声科    ( 深圳  518028)

Standardization Inspect by Ultrasound for Fetal

LI Sheng-li  Shenzhen Health Protection Hospital of Woman and Children    (Shenzhen  51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