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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颁布单位】 卫生部

 

 

  一、院长职责

  1.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
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领导医院的工作,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

 

事、保卫、器材、财务和总务等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中医政策,坚持中医医院办院方向,按照中

医院的特点,领导制订本院工作规划,按期布署、检查、总结工作,并向

 

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

 

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全院职工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中医、药、

 

护队伍的素质。

  5.负责领导、制订全院科研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

 

  6.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地段工作。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

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

 

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负责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任免、聘任、签订合同、辞退、奖

 

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

 

,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

 

  10.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11.因事外出或缺勤时,需指定1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