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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医院管理制度汇编

妇幼保健院管理体制

  一、妇幼保健院按行政区、功能和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妇幼保健院指县(区、市)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指市(地)级妇幼保健院及京津沪县(区)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妇幼保健院。
  二、妇幼保健院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科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确定内部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和临床部均设有相应门诊。
  三、妇幼保健院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应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1.妇幼保健院的保健部分实行预算包干、全额补助。临床部分实行差额补助。
  2.妇幼保健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保健工作的必需经费。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院、卫生防疫机构相等。
  五、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 编
制标准确定人员编制,保健部人员编制:
  1.省级妇幼保健院:一类,121~160 人。二类,80~120 人。
  2.市、地级妇幼保健院:一类,61~90 人。二类,40~60 人。
  3.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一类,41~70 人。二类,20~40 人。
  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 1∶1.7 增加编制。

妇幼保健院组织设置规定

  一、三级妇幼保健院
  1.建筑规模
  (1)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400 平方米;
  (2)床位不少于 150 张;
  (3)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
  (4)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7 平方米,分娩室面积
不少 于 80 平方米。
  2.人员结构

(1)专业技术人员在 60 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 1∶1.5 增加编制;
(2)必须配备经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不少

于 75%,临床卫技人员中医师与护士比为 1∶2。
  3.科室设置
  (1)业务科室:
  ①一级科室:
  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妇科、产科、儿科、
急诊科;
  ②二级专业分科:
  婚姻保健、围产保健、优生咨询、女职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心理卫
生、妇女营养、乳腺保健、产前诊断、产后康复、医学美容、计划生育、集体儿童保健、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