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前 超 声 检 查 规 范
( 建 议 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参考
卫生部产前诊断专家组拟定的《产前产科超声检查指南(讨论
稿)》、广东省《产前超声检查技术指南》、及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工作
的专家提供的产科超声检查标准,由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超
声分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编写、并经《全国产前超声检查规
范化研讨会》讨论通过了《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建议稿)》。供从事
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单位及人员参考。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
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
超声检查。③针对性检查。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
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
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
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
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
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