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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文 档 简 介: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

一个疑难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
致的。

汪某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应聘进入上海金莲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金莲公司 )。同年 5 月 11 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自 2002 年 5 月 11 日至 2003 年 5 月 10 日,试用期自 2002 年 4 月
12 日至 2002 年 5 月 10 日。合同约定汪某任金莲公司总报价师,并约定了汪
某的月工资、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 年 9 月 30 日,金莲公司认为汪某在工作
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汪某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
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汪某处理决定》:免
去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同年 10 月 28 日,汪某办理了离
职人员移交手续。

同年 11 月 11 日,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金莲公司

退还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同年 12 月 5 日,金莲公司以汪某采用欺诈方式
与金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
汪某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 年 1 月 31 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汪某
2003 年 1 月 6 日、1 月 22 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金

 

莲公司的反请求。汪某、金莲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 2003 年 2 月 9 日 、
2 月 1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最
后法院判决:一、金莲公司退还汪海伟押金;二、金莲公司支付汪海伟 2002
年 7 月至 10 月的未发的工资、奖金。

  

【问题】《劳动合同法》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义贤律师解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一

个疑难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
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
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呢,《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
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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