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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4 月 4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令

  第 3

 

 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4 月 4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

 

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

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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