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 ,
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
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
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
区
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认
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 15 日内通
报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