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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 15 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

 

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震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近 3 年内代理中标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10 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

计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
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近 3 年内代理中标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10 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

计中标金额在 3

 

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