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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5 年第 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

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

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 4000 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

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

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 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 2 亿元以上;或从

事三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 6 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5 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

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

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 8 月 1 日至 5 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

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

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