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
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