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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

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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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

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

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

采 购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 其 规 定 , 但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

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

可 行 性 研 究 、 设 计 、 设 备 、 材 料 、 施 工 、 监 理 、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

标 投 标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

 

 

 

 

 

 

    

 

 

 

 

    第 七 条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资 格 分 为 甲 级 、 乙 级 和 预 备 级 。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从 事 所 有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