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

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
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

  

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
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

  

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
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