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13 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8.3.3 

 

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

 

代理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 79 条规定,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 71 条、第 72 条违法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民事责

 

任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1)

招标采购

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招标行为

 

无效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 71 条、第 72

 

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

 

开标签泄露标底的等。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

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采购代理机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

 

更为具体的规定。

代理机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取消其代理资格;

 

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

(3)

 

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