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
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
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
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
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
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
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
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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