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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

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

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

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

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

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

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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