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6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107 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

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 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

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

 

第五条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

价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

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

 

第六条 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

行情确定,其中所需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应当单独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标底中各项规费费率及税金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