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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标投标,是指以招标的方式,使投标者分别提出其条件,由招标者选择
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由招标行为和投标行
为构成。
 1.2 招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
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招标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者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个
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者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
标。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1.3 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
应条件的行为。任何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投标,实施投标行为的
人为投标者。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
送到指定地点。
2.1

我国存在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认定的三种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
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是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是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马上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
所谓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
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一、关于代理在机构资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招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甲级或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条件外,还要分别具备如下条件(见附
表)。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
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飞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之间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能超越规定范围承
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也不能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有上述行为的,除由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