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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争议的行政

7.3.3

招标投标

§

 

争议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

 

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

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仅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
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

 

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

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