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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9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 年 5 月 31 日经第 43 次

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 年 6 月 1 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挪、仲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

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

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

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