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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

        文件

甘肃省建设厅 

甘价服务[2005]171 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维护中介机构 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

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

等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委托,从
事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设计概算、结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项目全

 

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二、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执行。

 

   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
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相应资质,并符合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从业条件。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开展业务。并对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
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 一 0212)依法签订合间,

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收费前,应向市、州以上物价部门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
许可证》,凭证收费。其中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物价局颁证。收费机构将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

设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 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

为准。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维护中介机构 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

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