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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 号

沪价费[2005]05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号)、

《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 641 号、沪价费

[2003]第 054 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 谁委托谁付

费 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工程招标

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

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 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

要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