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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依法监管力度规范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缔约行为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

法律

§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

规律

§,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

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

经济

§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

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
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
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
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
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
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
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
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
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
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
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
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
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
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
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
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
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

法》第七条又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
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
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

式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
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