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
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
量
5、规划检测测
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
量
8、水利工程测
量
9、建筑工程测
量
10、精密工程
测量
11、线路工程
测量
12、地下管线
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
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
50 人
(高级 5,中级 14)
25 人
(高级 2,中级 8)
8 人
(中级 3)
4 人
(中级
1)
微 机 等 其 它
仪 器 设 备 配
套齐全。
从 事 专 业 范
围
10、16、17
的 , 要 求 配
备 0.5 秒 级
精 度 以 上 全
站 仪 和 S05
级 精 度 以 上
水 准 仪 各 不
少于 1 台。
从 事 专 业 范
围 8、12、14
的 , 应 当 分
别 配 备 测 深
仪、地下管线
探测仪、陀螺
仪 等 相 应 的
专 业 仪 器 设
备。
仪器
设备
GPS 接收机
6 台 ( 5mm+1ppm
精度以上)
4
台
( 5mm+1ppm 精
度以上)
3
台
( 5mm+1pp
m 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 台 ( 其 中 2 秒 级
精 度 以 上 不 少 于 5
台)
5 台 ( 其 中 2 秒 级
精 度 以 上 不 少 于 3
台)
3 台(其中
2 秒 级 精 度 以
上 不 少 于 1
台)
2 台 ( 5
秒级精度
以上)
水准仪
6 台 ( S3 级 精 度 以
上)
3 台(S3 级精度以
上)
2 台(S3 级精
度以上)
1 台(S3
级精度以
上)
A1 幅面以上
绘图仪
2 台
1 台
1 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 比例尺,30 km
2
以下;
1:1000 比例尺,50 km
2
以下;
1:2000 比例尺,80km
2
以下;
1:5000 比例尺,100km
2
以下;
1:10000 比例尺,200 km
2
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 50 万
m
2
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
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
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8:库容在 1 亿 m
3
以下的水库枢
纽工程,排水流量在 1000m
3
以
下的水闸工程,2 级和 3 级堤防
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 5m
3
/s
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0 万亩以下
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 50 亿
元以下的防洪工程,5 万亩以下
的围垦工程,5000 公顷以下的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建筑范围小于 1 km
2
,单个
建筑物和设施 10
万 m
2
以下。
10: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11:300 km 以下。
12:300 km 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 100m 以下
的桥梁。
14:100km
2
以下。
15:4km 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 10 万 m
2
以
下或者高度在 100m 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 比例尺,15 km
2
以 下 ; 1:1000
比 例 尺 ,
20km
2
以下;1:2000 比例
尺 , 30km
2
以 下 ; 小 于
1:5000 比例尺,60 km
2
以
下 。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 30
万 m
2
以下;国家重点建设
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
城市道路。
8:库容在 1000 万 m
3
以下
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
在 100m
3
以下的水闸工程,
4 级和 5 级堤防的河道治理
工 程 , 流 量 在 0.5 m
3
/s 以
下的引调水工程,3 万亩以
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
0.5 亿 元 以 下 的 防 洪 工 程 ,
0.5 万 亩 以 下 的 围 垦 工 程 ,
1500 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
生态工程。
9:30 层以下的住宅、高度
70m 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
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200km 以下。
12:200km 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 30m
以下的桥梁。
14:100km
2
以下。
15:3km 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 2 万 m
2
以下或者高度在 50m 以下
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 : 1:500 比 例
尺,10km
2
以下;
1:1000 比 例 尺 ,
15 km
2
以 下 ;
1 : 2000 比 例
尺 , 20 km
2
以
下。
3-4: 无 限 额 限
制。
5:建设工程总
建 筑 面 积 20 万
m
2
以 下 ; 国 家
重点建设工程不
得承担。
6:不得承担。
7:局部市政工
程。
8:一般水渠、农
田水利工程。
9 : 7 层 以 下 的
住宅、高度 24m
以下的非住宅性
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100 km 以
下。
12 : 100km 以
下。
13:不得承担。
14:局部矿山测
量、巷道测量。
15-17:不得 承
担。
18:相应于上述
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