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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工程咨询活动的管理,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发挥好工程咨询在投资建设领
域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及业务范围〕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
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工
程咨询服务贯穿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
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发展各
个领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活动及相关工作,实施对工程咨询活动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原则和宗旨〕开展工程咨询服务,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树立社
会责任意识。
      

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程序。实行先咨询、后决策”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需各级政

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咨询。坚持 先勘查、后设
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招标投标;独立开展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

充分发挥好工程咨询服务在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政策导向〕国家依法保护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独立开展业务,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工
程咨询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咨询活动的归口管理,其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
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七条〔单位资格认证〕工程咨询服务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提供。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资格包括资格
等级、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等内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执业资格证
书。
      第八条〔持证执业〕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或转让使用。
      第九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
      (1)注册执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工程经验,并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受聘于一个工程咨询单
位并完成注册后,方能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关键岗位的执业活动。
      (2)凡开展工程咨询活动的业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
      (3)未经注册的工程咨询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关键岗位的执业活动。
      第十条〔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
认定和注册并颁发证书。经注册的资格证书应注明证书持有人的专业范围和执业单位。
      第十一条〔执业限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注册的专业范围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
单位注册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注册管理〕注册专业人员应在其注册有效期内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须申
请继续注册。注册执业人员应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方能取得继续注册的资格。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授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注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工作,可依法
授权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业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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