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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检检〔2010〕122 号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电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内出口电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工

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 年总局第 113 号令

)(以下简称 总局

相关文件 )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电机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出口电机产品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抽查结合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四条 在办理出口报检手续前,出口电机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进

行登记。

第五条 分支局对出口电机企业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

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分类评定。

第六条  分支局应当建立生产企业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型式试验

  第七条 分支局负责年度型式试验抽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八条 对代表性样品,按规定要求,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
品中随机抽取(输入电压在安全特低电压以下,输出功率 37.5W 以下微电机不实
施每年度型式试验抽查),同时,填写《电机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见附

件)。

    第九条  分支局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与抽封的样品一
起,送交省局认定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收取样品,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电机产品型式试验

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并将此单返还分支局;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分支局,

补充抽样或补送资料。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 , 进口国没有标准的,可按 IEC 标准

或国内相关标准进行;进口国有其他强制性要求的,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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