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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综

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 号)和省
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 号)精神,打造工程监理
企业品牌,提升我省监理行业发展水平,省建设厅、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
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统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 号)精神,提升
我省监理行业发展质量,打造工程监理企业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福建省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监理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由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统计局公布。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评比结果一般公布综合得分前 10 名的工程监
理企业。
  
  第四条 参评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在本省行业中业绩突出,
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参评企业在参评年度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
(闽建法[2007]15 号)规定,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