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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工〔2008〕114 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
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
管理局
                                二○○八年十
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8 年 11 月 3 日印发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05 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
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
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
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 配备标准 )。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
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
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
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
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