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介绍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
业务的人员。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
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
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
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级别分
一级建筑师
和
二级建筑师
全国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
滚动管理,共设 9 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 8 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
责实施。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
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
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负责。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
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
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
三级)以下项目;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
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相关法律规定:
1994 年 9 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
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 598 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1995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 184 号令)。
1996 年建设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 52 号
令)。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5 月上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