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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建设(1996)624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

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锛、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

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

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

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力,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渡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

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他专业注

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

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

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

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

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

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

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 过渡期 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

离退休人员执业

  (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