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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检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复习题

1、填空

1、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
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建筑法。

2、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5、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6、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
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8、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9、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11、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
责任者要求赔偿   

1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

   负责

 

 。

14、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
1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
不得施工。
18、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9、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
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