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附件 4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采取论文撰写、

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省级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
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

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
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论文撰写

(一)论文选题

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

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 3000 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
5000 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