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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发生劳动争议的,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仲裁,怎么计算?

发生劳动争议的,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仲裁,怎么计算?

[案例]:黄某与泰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申达联营厂工作。2003 年

12月,该企业转制为华腾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泰杰公司。2006 年4月,泰杰
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双方明确从 2006 年 6 月30日解
除劳动关系,泰杰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 3.1 万余元。对该款项,泰杰公司要求案外人
华腾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华腾公司拒绝,两企业为此发生诉争。期
间,黄某未向泰杰公司索要该补偿金,泰杰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200 6
年 11 月,黄某以泰杰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 11 月25日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泰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3.1 万余元。

[评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泰杰公司虽然已经明确要支

付给黄某 3.1 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确定支付的日期,因此,该笔补偿金支付的日
期应当以黄某提出的支付日期为准。而本案中,黄某没有向泰杰公司索要该笔补偿金,泰
杰公司也并未明确拒绝支付该笔补偿金,因此,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应为泰杰公司明
确拒绝之日;泰杰公司不能提出书面证据证明其拒绝日期的,则黄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劳
动争议发生之日。

[专家点评]:有必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

仲裁申请期限是六个月,而《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是六十日,根据法律适用原则,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基本法律,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

的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等级高于后者,而且《劳动法》颁布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之后,因此,在《劳动法》颁布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当是
六十日,而非六个月。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
届满的日期,并且六十日的期限不包括在途的时间,当事人在期满前将仲裁文书投邮的 ,
即使逾期到达,也不视为过期。

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算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申诉人的利益能否得到

法律支持和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劳
动争议,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是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
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
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
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
仲裁申请期限的计算的重要性尤显突出。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谓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是指有证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