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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邓某市某水泥厂一名职工,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4级伤残,水泥厂
对此结论不服,但不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假若1年之后邓某的伤情恢复较好,伤残变轻
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
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
最终结论。因而水泥厂应当自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再次鉴定。
    假若邓某的有所伤情恢复,水泥厂一方认为邓某的伤残有变化的,可以依据《工伤保
险条例》的规定,在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专家提醒:
    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只能
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
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
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
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
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适用于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