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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钱雯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生,原是北京某中央企业国际贸易部的经理,与公司签了两

” “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乙方有权拒绝甲

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这是因为钱雯是国际贸易专业毕业,不希望做与专业无关
的工作,公司为了留住她,答应了这些条件。这也是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一年以后,
公司换了总经理。出于工作的需要,新老总准备调钱雯去别的部门做经理,钱雯不同意,
拿出合同来与公司争辩,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被新老总拒绝,以这是总经理的权限不
需要经得他本人的同意,并告诉钱雯要么以单位利益为重,服从单位的安排;要么走人。

钱雯特咨询律师: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吗?
专家评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

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具有法
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认真履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取得另
一方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后,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应对变更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公司在没有取得钱雯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调动钱雯的工作岗位,使劳动合

同发生了变更,并且公司的行为事后也没有得到钱雯的同意,因此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并且也违反了公司与钱雯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因此,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违约
行为。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基本保留了《劳动法》的相关规

定,只是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专家提醒: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为自己有自主经营权和用工权,便觉得自己有

权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适当变更,其实这是一种很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变更
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变更才有效力,否则,单
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月 日)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2007 年 月 29 日)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2002.2.1)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