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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活动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支付

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活动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支付

[案例]:张某 1995 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1996 年 11 月,张某当

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1996 年 12 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
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
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均置之不理。1997 年元旦,张某结
婚,并经公司同意休了婚假。婚假休完,张某又向公司申请休探亲假。公司同意了他的申

请,张某再次去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却说: 你休假期间又没有上班,不劳不得,当

然没有工资了! 张某无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公司应该如何正确
处理这一情况?

[评析]:所谓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病、

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
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点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和保留工
资。

本案中,该工业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不得干涉和阻碍。张某作为团支部书记,参加共青团活动是行使政治权利的具体表现,
也是其职责之所在,公司不得阻碍其正当行使权利。

其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国境

内企业中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
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张某作
为车间工会小组长,参加工会活动是依法行使其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单位的行为不正当
地干涉了劳动者权利的行使。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享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工业公司应当补发张某参

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的工资,并且应当加发克扣的工资部分25%的经济补偿
金。

[专家点评]:职工不仅仅是单位的一份子,更是社会的一份子,参加社会活动和社

交活动,是职工作为社会一份子应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企业而言,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建立起一整套的休假制度,明确假期的天数、

休假申请程序、审批程序、以及休假期间工作安排等,对职工按照规定休假的,企业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做
出说明,未经说明擅自离职的,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