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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招
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
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
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 3 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
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 2 年的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张武上任后,销售
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经过公司的
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
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
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 ,
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专家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
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
订。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
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
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我
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
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

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
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

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

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
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

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

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 ,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