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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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注册资本增到到二百万元。
1、法条对比:
原法条
新法条
第 57 条:劳务派遣
单位 应 当 依 照 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 资 本 不 得 少于
五十万元。
第 57 条第一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法解读:
此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
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之前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存在一个顽疾就是,很多
企业通过和一些责任承担能力十分低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
企业的用工风险转移出去,导致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向
无承担能力的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使得被派遣员工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改变这一顽疾,此次《劳动合同法》在修改时,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机构的条件,具体有: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注册资本。原《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并且对于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之前已经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并不做特别限定。而新《劳动合
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相当于是原来的四
倍。另外,新法实施之后,已有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足二百万元的,还
需要补足至二百万元,大大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整体的风险抵抗能力和责任
承担能力。
第二,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办公条件做出要求。之前在实践中存在
很多小规模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连办公场所都没有,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