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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法公布(2000)第 5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 2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义乌市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浙法民初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用伟、委托代理人叶智兴、陈贻身,建筑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陈小明、赵箭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 年 4 月 20 日,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义乌市城北良种场内的伟业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 5680.90 平方

米,工程造价为 239 万元,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合格以上,工期自 1994

 

年 5 月至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