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法公布(2000)第 5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民终字第 2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义乌市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浙法民初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用伟、委托代理人叶智兴、陈贻身,建筑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陈小明、赵箭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 年 4 月 20 日,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义乌市城北良种场内的伟业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 5680.90 平方
米,工程造价为 239 万元,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合格以上,工期自 1994
年 5 月至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