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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工伤职工 级伤残,是否可选择保留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 5 级伤残,是否可选择保留劳动关系?

陆先生是一位煤矿工人,由于矿井塌方受伤。已经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
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煤矿的工作都是体力活,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其安排工作,用人单位
提出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给陆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陆先生不同意,要求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双方之间因此产
生了争议,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5至6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若非经
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作为用人单位方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
在煤矿方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情况下,陆先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所以陆先生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煤矿方应当遵守法
律规定,充分尊重陆先生的意愿,积极的为其办理退出工作岗位的手续,按月支付以本
人工资为基数的70%的伤残津贴,直至其退休。

专家提醒:
    对于5至6级工伤职工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选择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主
动权应当在职工一方,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工伤职工的意愿。   

全国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
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
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