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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工作过程中上厕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作过程中上厕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小张是某县汽车客运公司的一名乘务员,负责某县1路公交车的乘务工作。2004年10月15
日中午,小张象往常一样跟随1路公交车从甲(站名)到丙(站名)往返。当车行至乙站
时,司机停车吃午饭,小张在和同事小王交谈了几句后去上厕所,却在下车横过马路时
不幸被急驶而来的摩托车撞伤造成颅脑、头部等处损伤。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的家属要求汽车客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汽车客运公司认为小张

是在去上厕所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无关。另外其本人也存在过错,所
以不属于工伤。于是小张的家属向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予以认定为工
伤的结论。

案例评析: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到的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导致伤害

的事故符合三个要素,即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对于这三个要
素我们不能做狭隘理解,不能认为只有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才是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
作的范围才是工作地点,正在从事本职工作受到的伤害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为更好保护劳动者基本精神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可以认定为工伤

的情形的规定,我们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应作更为宽泛的理解,比如《工伤保
险条例〉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
伤害的”的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把因工外出”的时间认定为工作时间;把“上下班”的时
间认定为工作时间。将“因工外出”的领域及“上下班时间”途径的领域认定为工作地点。将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伤害”
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小张的伤害发生在工时间内;双之间存在争议的焦点是小张受到的伤害是否

发生在工作地点,是否与工作有关。依据《工伤保险条》的基本精神,不能把小张的工作范
围仅理解为公交车内,应当包括因生理需要所到的地方,因生理需要而上厕所的行为应
当理解为与工作有关。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本案中客运公司的认
识是错误的,小张在工作过程中上厕所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提醒:

1、用人单位一方在职工受工伤后应当注意,工伤保险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

职工本人有没有过错,只要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原因所导致
的,都应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应当做更为宽泛的理解。在职工因工

受伤后,应当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以避免因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